湖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06-04来源: 访问次数:0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落实《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工程实验室)是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为加强基础研究和产业研发间的有机衔接,强化产业技术源头的创新体系布局,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大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采取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设立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

(二)开展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前瞻性技术研发;

(三)开展重要产业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

(四)凝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人才;

(五)开展产业技术研发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目标: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

(二)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三)构建长效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四)成为应用研究成果向工程技术转化的有效渠道、产业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支撑平台。

第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原则:

(一)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围绕重大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的迫切需求,加强关键技术供给,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省工程实验室要具有显著的专业技术特色、突出的产业技术优势和高水平的创新团队,体现高水平、专业化。

(三)省工程实验室要充分利用现有研发基础和条件,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增量投入带动原有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要充分发挥产学研等各方优势和积极性,可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组织和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省工程实验室有关政策,发布建设领域,指导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评审、审批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三)编制和下达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四)组织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评价;

(五)组织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

第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照有关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落实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支撑条件,筹措省工程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实验室正常运行;

(二)承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实验室的开放和共享,为国家和省相关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三)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审理

第八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相关要求,结合组建单位的优势和基础,编制省工程实验室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九条  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研发,具有主持国家和省重点科研项目的经历,具备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

(二)申报单位应在本领域具有先进的研发试验设施和相应的技术创新团队,拥有一批能够带动产业发展的高水平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

(三)省工程实验室的定位明确,发展思路清晰,任务、目标合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

(四)符合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核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省工程实验室予以命名。

第十一条  省工程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省工程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报主管部门核准,主要负责主持实验室的日常工作、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聘任实验室有关工作人员等。省工程实验室应设立由相关专家组成的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研究方向等方面的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建设期内,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建成验收后,省工程实验室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年度报告主要包括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运行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技术研发重大进展以及其它相关情况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省工程实验室完成建设内容和目标后,应及时编制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大纲另发),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验收,并做出验收批复。

第十四条  省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将制订《湖南省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评价办法》,对省工程实验室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表彰或惩戒。

第十五条  省工程实验室名称、项目建设单位、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如需变更或调整,须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项目申报单位和主要依托单位如需变更或调整,须按照省工程实验室的申报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对省工程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湖南省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为: “Hunan Engineering Laboratory for XXX”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