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表时间:2018-06-27来源: 访问次数:0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教学督导体系,理顺教学督导工作关系,落实督导工作责任,更加有效发挥督导的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织:学校教学督导团和院(部)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组)是由学校(院、部)设立的常设组织。主要任务是:在校(院、部)的领导和指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价;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原则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遵循教学的客观规律,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知识能力素质的整体提高。 

  2.紧紧围绕学校教学工作大局,以国家以及上级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开展工作。 

  3.客观、全面、深入了解与掌握教学情况,着重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进行督导。 

  4.准确、公正、公平评价教师、教学、教学管理。 

  5.以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改进教学工作为中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对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督导。  

  第二章 教学督导组织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和教学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组)的组成  

  学校聘任校教学督导员11~15名,组成教学督导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2人。 

  各院(部)聘任院(部)教学督导员1~3名, 分别组成各院(部)的教学督导组。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在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教学督导组在各院院长(部主任)、教学副院长(副主任)的指导下,在本院(部)内开展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组)遵照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学校、学院(部)的教学工作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开展工作。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应主动与各院(部)保持经常的联系,加强沟通,掌握各院(部)教学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组)不属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团工作,共同努力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团(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的职责如下: 

  1.质量监控。深入教学第一线,对全校各层次教学各环节的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监控,了解掌握教学质量情况。 

  2.检查督导。对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方法、教学组织与实施进行检查;对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进行指导,帮助他们提高教学水平和效果。 

  3.学风建设。对学生的学习状况、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配合职能部门和学院(部)加强学风建设。 

  4.教学评价。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在学生中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结果。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 

  5.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6.评优评奖。参与各项教学的评优、奖励、表彰,提供资料和建议;针对问题较多的课程和教师,提供情况,提出批评或处理建议。 

  7.教学评估。参与教学评估的自评检查、咨询等工作。 

  8.其他工作。承担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的职责,由各院(部)参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与精神,结合本院(部)情况制订。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员在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时,有权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     

  1.进入教室、实验室、毕业设计室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2.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文件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日历、教案、多媒体课件等)。     

  3.向教师和学生查询有关教学过程的情况和问题。  

  4.查阅和调阅有关教学和教学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主要从退休人员中聘任,基本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2.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较高,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 

  4.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5.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期为两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团督导员的聘任程序如下: 

  1.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教学单位、职能部门推荐提名; 

  2.学校对推荐人选进行遴选,确定聘任人员; 

  3.学校人事处与督导成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任证书。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的聘任由学院(部)组织,被聘为校教学督导员的,不能同时兼任院(部)教学督导员。院(部)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名单报人事处、评估建设处、财务处备案。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及津贴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团根据工作计划开展工作,每月召开一次督导专家例会,组织学习教育教学的有关文件,交流总结督导工作,特殊情况,经团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每学期完成一份督导报告,对督导工作进行书面总结,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调研或咨询形成专题总结报告;以工作简报形式发布督导工作信息。 

  第十九条 受聘的教学督导员在教学督导团(组)的组织下开展工作。 

  校教学督导员工作要求如下: 

  1.教学督导员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0小时,其中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5小学,并做好听课详细记录,把听课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任课教师; 

  2.参加统一组织的教学各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 

  3.完成学校安排的专项督导、专题调研、教学评估和咨询及其它相关工作 

  院(部)教学督导成员的工作要求由各学院(部)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建立任课教师的听课评教档案,督导每次听课评教的结果存入档案,评教结果作为教师评优、晋升职称中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在督导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长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主管校长召集有关部门、单位讨论,提出解决的办法,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落实。重大问题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问题解决反馈机制,负责落实有关问题的部门和单位应将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反馈到督导团,确保督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受聘教学督导员实行津贴制,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彰奖励。校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校统一支付; 院(部)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 学院(部)从包干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量饱满程度,校教学督导团督导员每人每月可享受学校规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为: 

  1.团  长:1800元/月; 

  2.副团长:1600元/月; 

  3.成  员1500元/月。 

  第二十五条 院(部)教学督导员的津贴标准、工作考核、津贴发放由学院(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评估建设处、人事处负责解释。